约翰一书
导论
作者 约翰一书的文笔与约翰福音十分相像,因此在二十世纪之前,没有人怀疑过两者是出于同一人。有些学者指出这两卷书的文笔有些许差异,而假设约翰一书是「约翰学派」中另一成员所写。有时著名教师的门徒会尝试模仿该教师的著作(甚至常仿效其文笔),因此若以文体为主要理由,便不能排除这个提议。
不过,只要能承认书信与福音书的差别,文风上的差异便可以解释;后者的 * 风格其实与古代的传记比较接近,通常要经过好几个写作的阶段,才能够完成。相反的,这封书信却不是大型著作(尽管有些书信确实为文学作品)。
至于所谓神学和观点的差异,则可以由二者面对的状况不同来解释;过去判定这两者不可能出于同一位作者的标准,若用来评估今天一般传道人所讲不同的讲章,所得到结论也极可能为:这些讲章是出于不同的传道人!最重要的是,作者声明自己是亲眼见证之人(一1),而没有说他用另一人之名来写作(他没有提供 * 冒名作品常见的前言)。
风格 本书的形式更接近讲章,而不太像信件(除了二12~14之外)。它没有书信的开头语和结束语,对这样的省略我们无需感到意外;当信件被收录成集的时候,这些部分常会省略(不过约翰二书和三书保留了信件的标准形式)。整个文件像一篇讲章一样流畅,只不过其架构并未按照当时的 * 修辞学惯例。因此,它比较像一种所谓的「书信散文」,只是其中的确谈到了读者特殊的处境。
背景 如果约翰一书的背景和第四卷福音书相同,它的目的便是在鼓励被赶出 * 会堂的基督徒,因为他们的同伴中,有一些已经否认耶稣是 * 弥赛亚(二19、22,四2~3),而重回会堂。这封信从这个角度来解读,也讲得通。
可是约翰所关心的是都市中的情形,而不像他在福音书中所提到的状况。在士每拿(启二9~10)和非拉铁非(启三7~9),基督徒被犹太团体赶出会堂,遭到弃绝,但是其他地方的试探则是妥协的异端,包括与假先知所倡导的偶像崇拜妥协(启二14~15、20~23;参:约壹四1,五21)。这种偶像崇拜极可能是帝王崇拜,东方的人必须以这种方式显明他们忠于国家,否则便会遭到严刑(参:启十三14~15),甚至被处死(约壹三16)。约翰一书也可能向类似以弗所的团体说话,那里的 * 教会曾将假教师赶出去,可是却不够彼此相爱(启二2~4)。
这里所谈的问题,一方面可能只是一种假先知(约壹四1~6),他们倡导为了保命的缘故可以与皇帝崇拜妥协。但另一方面,可能是某种异端,后来发展成 * 诺斯底主义。幻影派相信基督是神,只是看来似乎是人(参四2);塞林特派(Cerinthians,跟随Cerinthus)相信* 基督之 * 灵只是降在耶稣身上,否认他是那位独一的基督(参二22)。诺斯底派也倾向于将罪用各种方式来界定,因此有些诺斯底派相信,尽管他们的身体可能作出非诺斯底派之基督徒视为罪的事,他们也不可能真正犯罪。以上的背景都符合本书信的内容;因此本注释在以下各个相关之处全都会提到。不过有一点是无可置疑的:最主要的肇事者显然是「分离主义者」,这些人过去曾是某基督徒团体──即约翰写信之对象──的一份子,但如今却脱离他们。约翰主张测试诸灵的方法有二:道德伦理的测试(遵守诫命,尤其是爱基督徒团体),以及信仰的考验(对耶稣持正确的看法)。
注释书 最好的有 I. Howard Marshall, The Epistles of John,
NICNT (Grand Rapids, Mich.: Eerdmans, 1978) ; Stephen S. Smalley, 1, 2, 3 John,
WBC 51(Waco, Tex.: Word, 1984); D. Moody Smith, First, Second and Third John,
Interpretation (Louisville, Ky.: John Knox, 1991); 及
Kenneth Grayston, The Johannine Epistles, NCB (Grand Rapids, Mich.: Eerdmans,
1984)。最详细的注释书是 Raymond E. Brown, The Epistles of John,
AB 30 (Garden City, N.Y.: Doubleday, 1982)。
一1~4
真正相交的基础
基督徒相交的基础(一3),正是约翰的读者与离开该团体之人划清界线的原因。倘若(正如许多学者的想法)一章1节是暗指第四卷福音书的开头,约翰所讲神的道便是那亘古长存之道(参:约一1~18的注释)。虽然哲学家和犹太教师都讲到神的道,但从未有人讲到道成为人。约翰说,耶稣的见证人亲手摸过祂,意思是耶稣曾是完全的人;他不单只是神的显灵,就像当日希腊人相信神祇会「现身」一样(不过,「亲眼看见」的「见证」,适用范围则较广,如:马喀比二书三36)。
一5~10
罪的真实性
分离出去的人可能相信,他们已经达到一种无罪的状态,就像后来的一些 * 诺斯底派一样。不过,这一段既强调神的圣洁,再参照后面对分离者的批判(三6、9),可能他们相信自己无罪,是另一番意思,即不认为他们所犯的罪算是罪;这又与后来另一些诺斯底派相似。至于他们所犯的是什么罪,请参三6、9的注释。
一5 其他犹太文献(尤其 * 死海古卷)也用光与暗的比喻来描述义人和罪人的对比,而认为神是完全公义。* 旧约亦肯定神是完全公义(如:诗九十二15)。
一6 旧约常以「行」在诫命中来形容「顺服」,甚至犹太教师以「行走」(halakah)来称呼他们对犹太人行为举止的观点。在黑暗里行的意思是有跌倒的危险(二10~11)。旧约斥责人将光与暗、对与错掺杂在一起(赛五20;参二5)。
一7 物质是用水来清洗,而不是用血,但是按旧约的仪式,血也有洁净的功效(参:来九21~22的注释)。祭牲的血将分别为圣之物圣别出来,以赎罪使其脱罪得洁(利十六30)。
一8~10 旧约先知常责备自称无罪的假抗议,说那是自欺(如:耶二35;何八2;参:箴三十12);神要人认罪并要* 悔改(参:利五5,十六21;诗三十二1~5;箴二十八13;耶三13)。有些 * 会堂为赦罪而求的祈祷,前面还有一段认罪,显示主后(公元)头几个世纪一般都接受这概念;亦参:* 所罗门诗篇九6等。有关洁净,请参:约翰一书一7。有关分离主义者的罪,参三章6节和9节的注释。
二1~11
道德测试
基督徒是新人,虽然还无法达到全然无罪的生活(一8~10),但在* 基督里的新生命会影响他们的生活;既然罪是真实的(一5~10),便可以用道德行为来测试一个人是否真正委身基督。这种道德的考核以爱的测试为重点(二5、9~11)。犹太教也强调,真正在神的约中有份的人,必定顺服祂的诫命。
二1 哲学家与犹太教师有时会称 * 门徒为「孩子」。「中保」的意思是「代求者」或「辩护律师」。在* 旧约中,神会在万国面前为祂子民的案件说话(耶五十34,五十一36);古代的犹太教认为,在神面前为以色列案件作中保的,乃是神的怜悯,或以色列的功德。鉴于耶稣的地位、公义和成就(2节),祂理所当然是辩护者,* 新约里其他地方也如此说。
二2 「挽回祭」(KJV、NASB)是一种 * 赎罪祭,倘若一个人触犯神的标准,惹动祂的怒气,这乃是让祂能消气,或得满足的方式;它暗指旧约中为赎罪而献的祭。在犹太教中,赎罪日的祭是单为以色列而献;但耶稣的祭不单为基督徒而献,甚至也为那些故意选择作神仇敌的人而献,使他们再没有任何借口。
二3~4 * 旧约说,以色列「认识」神,即是指他们与神有立约的关系,只要他们顺服祂的诫命(如:耶二十二16,三十一33~34)。
二5 爱神的表现,便是顺服祂的话(申六5~6);古代犹太教都了解这个概念。
二6 在古代的道德劝勉中,道德家一般会呼吁人效法神,或效法某位著名的教师。约翰在此暗指耶稣牺牲至死之爱的榜样(约十三34~35)。
二7~8 悖论是一种生动的方式,古人会以它来强迫听众仔细思考某句话的真义;约翰在此便用到它(「旧的,不是新的」,「但也是新的」)。爱的诫命是旧的,因它一直是神话语的一部分(申六5和利十九18,耶稣曾引用,见:可十二30~31),但它也是新的,因其根据为一新的榜样,亦是最终极的榜样(约十三34)。许多犹太典籍用光暗的比喻来描述善恶,认为这个世代主要由黑暗来掌管,但在未来的世代中,光必得胜。
二9~11 那些离开基督徒团体(就是约翰写信的对象)之人,已经和真基督徒断绝往来,因此显明他们是「恨」基督徒而不是「爱」他们。* 旧约和犹太教禁止「恨弟兄和姊妹」(利十九17);在犹太人当中,这个词是指犹太同胞(不过亦参十九34);在基督徒当中,这一词则指同为基督徒的人。
二12~14
对不同团体的劝勉
「我正写信」可能意思和「我写过」并没有太大的不同;用不同的笔法来写是很平常的方式,让作品看来更有吸引力。在同一封信里,一个人可以写「我已经写过」;文法家称这种技巧为「书信过去式」。
一方面,「父亲」、「少年人」、「小子」可能指基督信仰中不同的阶段,参二章1节的注释。约翰在此并未将妇女排除在外,只是运用当时常用的语言分类方式,即以男性格式来指性别混杂的团体。
另一方面,有些作者会向不同年龄的团体写不同的道德训示,加强比较相关的要点,例如:第四世纪希腊 * 修辞学家伊索克雷特;希腊哲学家以彼古罗的一封信;(参:箴二十29;提后二22)。
父亲的地位崇高而有权柄;孩子处于学习的地位,没有身分和权柄。少年人一般应当有力量和活力;此处他们有份于 *
基督的得胜(四4,五4),克服了罪(三10~12),因此已经胜过那恶者。古代有些作者常认为少年人对某些试探特别软弱(尤其是淫乱),约翰则表示对他们有信心。
二15~17
不要爱世界
二15 「世界」可能指在神之外的一切事;此处是指与神相争的整个体系。* 旧约时代的以色列不断需要作抉择,或是向神效忠,或是与四周异教国家结盟,而散布在列国中的基督徒也同样面对抉择,他们应当选择 * 基督,而不随从与祂的要求相冲突的风俗习惯。对约翰的读者而言,拒绝妥协可能要付很大的代价(三16)。
二16 旧约常将眼目与欲望相连,尤其是性欲和骄傲。犹太教与哲学家(如:* 亚里士多德、* 伊比德图)斥责狂妄的自夸。约翰将三种恶列在一起,可能是暗指创世记三6,就像一些注释家的看法,不过此处的用语更一般化。
二17 犹太教讲到世界会过去,但神的话会存到永远(亦参:赛四十6~8)。约翰的这番话可能鼓励了一些人,他们宁可为 * 基督而死,也不愿按世界的方式苟延残喘(参:约壹三16)。
二18~27
分辨诸灵:神学的测试
约翰需要向读者保证,真正跟随神的人是他们,而不是那些离开的人。此处约翰在伦理测试之外(二1~11),又加上神学的测试:他们必须持守对 * 基督正确的看法。约翰承接了二章17节末世的思想(18节)。
二18 犹太人多半相信,到了末时罪恶会变本加利;至于在世界末了之前的这种时期究竟有多长,则不确定(如这里),不过有些犹太作者会指出时间(如:四十年,四百年)。有些犹太人似乎也预见,会有一位特别邪恶的人物出现,担任大祭司或领袖,来压迫神的子民,这个观念在基督徒当中十分盛行(如:帖后二3~4)。约翰主张,按照定义,如今已经有许多「敌基督」出现了。约翰是 * 新约中惟一用这个词汇的作者。「敌」的意思可能为「取代」,不过他大概会称取代基督的人为「假基督」,就像四章1节的「假先知」──如果这是他的意思的话;更可能的意思或许是「相反」,因此是指反对基督者。参:保罗主张「不法的隐意已经开始发动」(帖后二7)。
二19 * 旧约清楚说,义人可能变坏(如:结十八24~26),也说人的行为可以流露出人心的诚实或虚假(如:代下十二14)。希腊和犹太教师都斥责不忠心的 * 门徒,或无法忍受门徒考验的人,他们通常会说,这些人最初的委身不够。犹太教承认,许多皈信者是假的,然而他们认为,犹太人的背道是更严重的事,因他们曾接受过律法,现今却背弃了。
有些新约经文(如:约六70~71;约壹二19)可能从神预知的角度来看;还有些经文则是从信徒经历的角度来看(如:加五4;提前四1~2)。不过犹太诠释家和大部分现代的诠释家不同,他们不会认为这两个角度有何冲突。
二20~21 在旧约里,人会受膏以执行某项特殊的任务,特别是担任祭司或作君王;译为「膏」的字是象征说法,指被神按立以从事特殊的工作。基督徒必须受膏才有分辨的能力(参二27)。
二22~23 这两节经文所针对的反驳,可能出于不信基督的犹太人,也可能出于反对基督信仰的塞林特派〔Cerinthian〕。耶稣是 * 基督,是到父那里惟一的路;倘若犹太基督徒在这一点上妥协,或许就可以留在* 会堂中,这样一来,他们就不会受到帝国宗教直接的挑战,面对逼迫的威胁。假先知可能倡导这类妥协(参四1~6),这是不难想象的(见:启示录的导论)。塞林特大约在主后一百年起来教导说,基督之 * 灵降在耶稣身上,但与耶稣本人并不等同;第二世纪末的基督徒作者爱任纽指出,许多后期的
* 诺斯底派亦持此种观点。
二24~27 许多注释家认为,「膏抹」(27节)是圣灵的作为(参:约十四17、26;徒十38);有些人认为,按上下文来看,这是指道,即 * 福音的信息;无论如何,它都是暗指 * 旧约神的作为,呼召一些人出来做某些事;在此则是应用在所有信徒的身上。旧约用膏油为象征,来圣别人(如君王)或物(如会幕)归神使用。这种圣别的作法中,最终极的方式则为圣灵降在人的身上(赛六十一1;参:撒上十1、9,十六13)。
二28~三3
预备祂的临到
这些读者已经住在耶稣里(27节),他们也应当继续如此(28节);「住」(居住、留在)的意思,请参:约翰福音十五1~8的注释。
二28 在犹太典籍中,神来审判世界的日子,对那些不顺服祂旨意的人将是非常可怕(参:摩五18~20)。
二29 孩子承继父亲的特性,这是古时无人不晓的事。他们的信念十分牢固,甚至许多作者警告人说,犯奸淫的人必会暴露,因为他们的形像会印在所生的孩子身上。
三1 凡是和约翰同样认为基督徒是神儿女的人,都不会反驳他在这里的论点。当代有一位彻头彻尾的犹太教师,拉比亚基巴(Akiba),如此称颂道:「人类何等蒙爱,因为他们是按神的形像造的;而神让人类知道,他们乃是按着祂的形像造的,则是更大的爱。」后来,第二世纪的拉比梅尔(Meir)宣称:「以色列何等蒙爱,因为……他们是神的儿女。」
三2~3 有些希腊思想认为,人可以借着默想神性,而性情朝那神性变化;* 斐罗等哲学家相信,这种变化的实现是透过心思之所见,而不是透过由感官而来的知识。* 斐罗赞同可以经由神秘的方式得着神的异象,因为他肯定神是超越的;他相信神将祂的异象赐给了以色列,尤其赐给众先知;领受这种异象之前,必须有良好的品德和纯净的灵魂,而在一个人达到完美之时,所见的异象也会趋于完整。
这种观念也出现在一些巴勒斯坦犹太典籍中,尤其在犹太的神秘主义中。这种神的异象常与末时相连,这一点可能与此处更相关;有些犹太的 * 启示思想似乎描绘,人因看见神的荣耀而得着改变。
约翰所言看见荣耀而改变的意象,可能主要取自旧约(出三十四29~35;参:约一14~18的注释)。对他而言,凡认识神性情的人,便会按照所知而洁净自己;到末时人会完全认识神,因而会有最后终极的洁净。
三4~24
你属于哪一边?
约翰按照传统犹太人的方式,将罪与义作对比,并将属于两边的人也拿来作对比(三4~9)。接着他说明,为何不义的人会反对义人,他援用一则熟稔的犹太例证来说明这项原则:义人彼此相爱,但恶人却像该隐一样,恨恶义人(三10~18)。经过这项测试,在审判之日便能清楚显明谁是最终的得胜者(三19~24)。
三4 希腊人认为罪是不完美;* 旧约和犹太教都认为罪是违反了神的 * 律法。约翰要人人都明白,他所指的罪是按照圣经的定义。
三5 约翰在此可能是用献祭词汇;参:约翰福音一29。要点为:凡在耶稣里的人,罪已被除去,因此就不再活在罪中。
三6~7 这一节又是暗指看见神所产生的改变能力(参三2~3)。有些注释家认为,此处不犯罪的宣告是一种理想,「按着」那人住在基督里「的程度」。* 柏拉图用这方法辩称,按着匠人的程度而言,他的手艺可算是完美的;而手艺若有缺失,就是当时那人没有真正发挥匠人的工夫。
还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潜能,指人能够过无罪的生活(参:约八31~36)。可是第9节的话十分强烈,以上两种说法都不适用。
最可能的解释为,约翰是取用假教师与其追随者的声明(一8~10)来驳斥他们:这些错谬人士只是自称无罪,但真正的信徒却不活在罪中。
许多注释家主张,「罪」的现在进行式是表明「活在」罪中,犯罪成了生活的习性。这和活在义中、偶尔因试探或欺骗跌倒、又真正悔改,是不同的。约翰描述这些离开之人所犯主要的罪,即是违背了他在本信中所强调的两个基本观念:对基督徒团体中的肢体应有正确的态度,以及对耶稣应有正确的观点(三23)。因此,约翰的意思可能是,他们犯了致死的罪,即:走上远离 * 永生的路(参五16~17)。
三8 在* 死海古卷中,所有的罪都是因错谬之灵的影响。传统的犹太观点为,罪是由魔鬼带进世界的,因此所有的罪终极而言都是魔鬼的工作,反映出牠的性情。
三9~10 有关「无罪」的声明,请参三章6~7节的注释。有些学者认为,此处约翰是从他的对头那里借用了「种」的比方,因为这个概念后来在* 诺斯底派当中出现;但在基督徒的作品中,这个比方已经很普遍(雅一18、21;彼前一23;彼前一23的注释)。一般相信,孩子是透过「种」来承继父亲的性情,因此约翰可以用这个比方来说明他的要点:凡藉重生而从神生的人,现今必能反应出祂的特性,而凡未从神生的,也可以由他们的性情显示出来。在* 旧约里,人可以借着写下的道或住在人心里的道来胜过罪(如:诗一一九11;耶三十一32~33)。
三11~13 犹太典籍中常毫不讳言地提该隐杀害埃布尔的事;有些犹太典籍还将该隐的恶作详尽的分析。他成为邪恶的原型(如:* 禧年书与 * 以诺一书);* 法利赛人有时将该隐和 * 撒都该人及他们对来生的否定相提并论;有一份基督教之前的犹太经典称他为「那不义者」(所罗门智慧书十3)。* 斐罗经常用该隐作为「爱自己」的象征,并用他为例证,说明「坏的攻击好的」,就像这里一样(参:加四29)。后来有些持废弃道德论的诺斯底派则视该隐为英雄。
在古代,杀害亲兄弟是最可怕的罪之一(如:* 西塞罗、何瑞斯);约翰将「兄弟」或「手足」拿来指基督徒团体中的成员。杀人者乃是魔鬼的儿女(三10),因为魔鬼的第一项工作,就是让死亡临到亚当(参:约八44的注释);有些后期的 * 拉比文献声称,该隐的父亲是位恶天使,甚至是魔鬼本人。手足相争的事(创三十七8;撒上十七28)往往长大后就不再发生,但该隐的行为却非如此。
三14~15 按照 * 旧约的律法,杀人是犯了死罪,而在旧约之后的犹太思想中,这样的人会下 * 地狱。耶稣则将会导致实际动作的心态也视同杀人(参:太五21~22)。
三16~17 约翰的读者预期将有逼迫临到,可能还会面对死亡,不过到那时为止,殉道的人尚寥寥无几(启二13)。拒绝参与对皇帝的敬拜会被贴上背叛的标签,他们的仇敌一定非常乐意向政府密告。非公民的犯人常会受到酷刑逼供,尤其是奴隶,因此基督徒若不想连累其他肢体,可能要付出极大的代价。
不过,约翰也要求他们要按现今的状况来彼此相爱。他们的仇敌,就是离开团体的那些人,或许是为了逃避逼迫,而其他人却因之而遭杀害,这些人就像该隐一样有责任;然而真基督徒必须每一天都乐于为别人牺牲。有一些犹太人认为,倘若不供应有需要的人,就等于让他们饿死(参:雅二15)。
三18 古代文学常将「言语」和「行为」配对来看(如:伊索克雷特、提摩斯坦〔Demosthenes〕、* 昆帝良、*
辛尼加、* 路西安、所罗门智慧书);二者都实践的人受到称赞,而只说不做的人则被视为假冒为善。
三19 * 死海古卷有时称义人为「真理之子」或「属神真理的人」。
三20~21 犹太教不断强调,神知道人的心思意念(参:耶二十九23);有些典籍甚至称祂为「鉴察人心者」。一位犹太智慧书作者这样说:「不受灵魂控诉的人有福了」(德训篇十四2)。
三22~24 这些命令正是那些离开之人所违反的:他们离开基督徒团体,便显明他们对所谓的弟兄姊妹缺乏爱;而且他们既然不相信耶稣是惟一真正的 * 基督(二22),就在信心的测试上也失败了。有关祷告蒙应允的应许,参:约翰福音十四12~14。
四1~6
测试诸灵
四1 犹太教主要将 * 神的灵和 * 预言相连,并承认有假先知存在,约翰说,他们是受其他的灵所支配。他的读者能够了解他的要点;犹太人十分熟悉在神的灵之外还有其他灵存在的观念(请特别参考四6的注释)。小亚细亚有许多神秘的异教,犹太人当中也有神秘主义者,自称得着特别的启示;分辨诸灵极有必要。
四2~3 此处的问题可能为,分离出去的人否定耶稣已经以* 基督的身分临到(倘若反对者是犹太人);不过更有可能是幻影说,即否定耶稣是真正的人,并真的死过(参导论),而亲眼的目击者能对这种异端提出最有力的驳斥。还有可能这里的问题只是将耶稣的角色相对化,与先知相仿,和施洗约翰差不多,这样的妥协就可以免去逼迫。无论错误为何,离开的人都称他们的看法是出于感动,有权柄;今天许多异端也如此说。约翰并没有否认灵感的事实,只是指出在他们里面的灵并不是神的灵。
四4~6 * 死海古卷同样将神的儿女和其他的世人分别出来,不过他们比约翰的说法更进一步,认为每一个举动若不是出于真理的灵,就是出于错谬的灵。
「两种灵」的词汇也许在死海古卷之外也有人用,不过在死海古卷之外可找到的实例,只有 * 十二先祖遗训。这些遗训有几次提到虚假的灵,不过最接近约翰一书四6的,是犹大遗训20;在所有遗训中,这一段,连同利未遗训,插入基督徒作品的可能性最受到猜疑。因此,这个问题并没有定论;而犹大遗训所参考的数据,可能是基督教之前就有的,它反映出的观念,和一般犹太教义的两种冲动相仿,* 拉比又将之作进一步的发挥诠释;有关这个教义,请参:罗七15~22的注释。
与他们同在的,比在世界上的更大(约壹四4),这应许让人想起旧约的一项原则(王下六16;代下三十二7~8)。
四7~21
爱的测试
四7~10 约翰再次(三9~10)申论,一个人的性情可显出其灵性的出处;凡像神的人便是祂的儿女,而神最主要的特性便是祂的爱,在* 基督的十字架上充分流露出来。那些分离的人既然离弃了基督徒的团契,便证明他们缺乏爱。有关挽回祭,请参二章2节的注释。
四11~12 真基督徒的爱还需要臻于完全,但是他们和分离的人不同,他们既留在基督徒团体中,就等于委身彼此相爱。假教师可能宣称看见了神的神秘异象(参三2~3,四1的注释),但约翰提出了一项指正:神是眼所不能见的(出三十三20),信徒得以看见祂,意思是指他们从活生生的十字架之爱(四9),以及基督徒牺牲之爱(四12),看出祂爱的特性。
四13~16 *
昆兰团体声称,他们整个团体拥有 * 圣灵,不过大部分古代犹太教都认为,圣灵最戏剧化的工作发生在远古的过去和未来,或许偶尔会临到几个人身上。约翰却认为,所有真正相信耶稣的人都拥有圣灵,而圣灵会使他们有爱的力量(参四11~12的注释),并加给他们先知的话语,来为基督的真理作见证(参四1的注释)。
四17 在* 旧约(如:摩五18~20)和犹太教中,「审判的日子」是不顺服的人要惧怕的(二28)。但一直活在爱中的人却可以满有把握,在神审判的那日必被判无罪,因为他们是祂无私之爱的代表。
四18 罪总是引到惧怕(如:创三8;* 阿立斯体亚书信243)。* 斯多亚派哲学家强调一无所惧,因为环境至终无法摧毁人的理性,但约翰在此保证真信徒无需惧怕,却不是指着环境而说,乃是特别指面对审判之日的刑罚(四17)。
四19 旧约也承认,神的子民必须从神如何恩待他们,来学习如何对待别人(出十三8,二十二21;利十九34;申十19),不过这原则最终极的展现,乃是 * 基督的榜样(约壹四10;参:约十三34)。
四20~21 古人也有一些承认类似的原则,即,以身旁的事为论证的根据,而不用与神祇相关的事(如:* 蒲鲁他克),以及,新认识的人将如何对待你,和他如何对待别人会是一样的(如:主前四世纪修辞学家伊索克雷特)。在* 旧约里,神看人对不能回报者的态度,就像对祂的态度一样(箴十九17;参:申十五9)。
五1~13
藉信靠耶稣得着胜利和永生
五1 家庭常被视为一个单位,因此不能只爱家庭中的一员,却瞧不起其他的家人。这一节可能也反映出孩子必具父母性情的观念。
五2 有关主动表现爱,参三章18节的注释。
五3 神的诫命写在人心中,从来不会让人觉得太难守(申三十11~14)。许多犹太教师认为,有些 * 律法比其他「更重」或「更轻」(如太二十三23所言),不过他们的意思是,这些对日常生活更重要,而不是说它们更难遵守。
五4~5 「胜利」的意象常用于军事、体育、辩论和法庭,其中总包括有冲突或考验。约翰呼吁读者在面对反对、逼迫和可能的殉道时,要能「胜过」或「得胜」(或许包括因拒绝与敬拜皇帝的宗教妥协而遭到的苦难)。
五6~13 许多学者认为,分离主义者,如塞林特和一些后期的 * 诺斯底派,说* 基督之 * 灵在耶稣 * 受洗时降在他身上,但在他死时就离开了他;还有些人,如幻影派和一些后期的诺斯底派之类的分离主义者,相信耶稣既是永恒的,他可以真正受洗,但不可能真正死去。
也有可能一些幻影派认为约翰福音十九34的「水和血」是半神半人的图画:希腊神话中奥林匹亚的神祇有灵液,一种像水的物质,而不是血。因此他们可能强调耶稣的神性,而忽略祂的人性。
古代的商业文件有时会列几个证人的签名,证实一宗交易,* 旧约和后期的犹太法庭总是要求至少要有两名证人(申十七6,十九15)。
约翰提出三项见证,他们的可靠性都无法驳斥。KJV 约壹五7的三一形式虽合乎正统,但却不是原来文献的一部分。在数千种可用的抄本中,它只出现于其中三个,分别属十二、十五、十六世纪,是由从拉丁文武加大译本得知这形式的文士放入的,而武加大本乃是撷取早期的一个小注,这小注的根据则是早期对这经文流行的解释。KJV 将它列入,只因那个翻译的依据,是伊拉斯姆希腊经文第三版的一个修订本;但伊拉斯姆将该节纳入,是为了实践一项承诺,在后来的经文版本中则将它取消了,而且曾写注来澄清。
五14~21
远避罪恶
五14~15 与这些经文的一般原则相关之背景,请参:约翰福音十四12~14的注释。不过这里特别强调的,是为走错路的弟兄或姊妹祷告的问题──就是受到假先知的观念诱惑的人(四1~6);见五章16~17节(参:太十八15~20)。
五16~17 在这封信中,「生命」就是指 * 永生,「死」就是其相反,因此「至于死的罪」(KJV)似乎是引人离开永生的罪(参:创二17,三24)。约翰心中可能想到两项罪,即恨弟兄(分离主义者对基督徒团体的拒绝),以及对耶稣未能持正确的信仰(他们的教义错误,不认为祂是具神性的主和 * 基督在肉身的彰显);参三章23节的注释。
* 旧约和犹太教将故意背叛神和较轻的忤逆作出区分,前者一般而言无法得赦免。与这里更相关的,是古代的一些犹太经典(如:* 死海古卷、* 禧年书),其中提到触犯死罪即是「至于死的事」,一般的作法是将当事人逐出团体,而不是将他真正处死。而受冒犯的人可以为他们的仇人祷告,使其得赦免(创二十7、17;伯四十二8),不过故意背弃神真理的罪,由别人替他求赦免的祷告也不起作用(撒上二25;耶七16,十一14,十四11)。
约翰可能是在说:因着你们的祈求,神会赦免犯错的信徒,但是那些完全追随异端的人则不在你们代祷的范围之内,或(按另一种解释)他们必须直接 * 悔改,才能得到赦免。
五18 若没有神的允许,* 撒但不能伤害乔布(伯一11~12,二3~6)。犹太教认为,撒但需要神的允许才能来考验神的子民,而神会拒绝撒但对神子民的控告。
五19~20 犹太教认为,除了他们之外,万国都服在撒但和牠使者的权下。这个观念的来源不难揣测;几乎所有 * 外邦人都敬拜偶像,大多数也犯奸淫等罪。
五21 「偶像」可以指任何诱使人不去敬拜真神的东西(因此在* 死海古卷中,「自己内心的偶像」是指虚假或罪),不过按字面的实意(具体的假神之像),对小亚细亚的会众而言,也是很重要的。这可能指敬拜皇帝的像,后来基督徒被要求向这像烧香,以表明他们对国家的忠贞。
这也可能指更广义的与偶像妥协──对从前曾为异教徒的人,小亚细亚充满了各种诱惑。古代的犹太典籍常斥责拜偶像,视为最严重的罪──肯定是死罪,或「至于死的罪」(五16~17);如果四章1~6节妥协的假先知就像这个时期影响亚洲* 教会的其他假先知一样(启二20),这种拜偶像可能要按字面解释;请参:启示录二14,九20,十三12、15的注释。